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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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償還期限為四年至八年。第一、二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付息一次;自第三年起,每年平均攤還本息一次,期滿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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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債券償還期限為四年至八年,即發行後的第四年至第八年。前兩年只需支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過一年需支付一次利息。從第三年開始,每年均需平均攤還本金和利息一次,直到期滿全部清償。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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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