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債券還本付息基金,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按年列入各該省、市地方總預算,預期撥交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專戶存儲備付。 臺灣省政府所轄縣 (市) 政府依第二條之規定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得由省撥借土地債券,分年歸還;其償還辦法及財源,由省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7 條的規定,本債券的還本付息基金應由發行的省 (市) 政府按年列入該省、市的地方總預算中,預期將撥交給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的專戶存儲備付。 此外,依照該法第 7 條的規定,臺灣省政府所轄的縣 (市) 政府在進行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可以向省政府借用土地債券,分年進行還款。至於這些還款的辦法及財源,則由省政府來決定。
- 第二條條文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