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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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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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本債券的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的省(市)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這意味著土地債券的發行和償付利息的事務由政府委託土地銀行或市銀行來處理。此法條明確規定了發行債券的程序和相關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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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