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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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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6條的規定,本債券的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的省(市)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這意味著土地債券的發行和償付利息的事務由政府委託土地銀行或市銀行來處理。此法條明確規定了發行債券的程序和相關責任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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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 (市) 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