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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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於償付地價及建築改良物價款時搭發;其搭發成數,由省 (市) 政府擬訂,經省 (市) 議會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徵收土地,依前項成數計算搭發本債券之數額時,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自補償之地價中扣除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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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5條規定了債券發行時應有的搭發規定與相關內容。根據該條例,債券的搭發成數由省 (市) 政府擬訂,經省 (市) 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時,當徵收土地時,應根據前一項的成數,計算需要搭發本債券的數額,並從補償的地價中扣除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再進行計算。 根據目前最新的《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可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在臺灣地區進行某項公共建設時,政府為了籌措資金,決定發行土地債券。在發行土地債券之前,臺灣省政府(或地方政府)須起草發行該債券的相關規定,並經議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同時,在徵收土地時,政府在計算需要搭發債券的數額時,應將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從補償的地價中扣除後再進行計算。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015)
- 改良物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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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