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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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之發行數額、日期、債券面額、利率及償還期限,由發行之省市政府擬具發行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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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4條,本債券的發行數額、日期、債券面額、利率及償還期限,由發行的省市政府來擬定發行計畫,並提交行政院的核定。 範例:比如臺北市政府想要發行一筆土地債券,他們會擬定一個發行計畫,包括發行的數額、日期、債券的面額和利率等,然後將這個計畫提交給行政院進行核定。行政院會審核這個計畫,確定相關的內容是否合適和符合規定,並作出核准的決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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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