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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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每年度發行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百分之二十。但每年還本付息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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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3 條規定了土地債券的發行數額限制。根據這條規定,每年度發行的土地債券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的百分之二十。同樣地,每年還本付息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省市當年度地方總預算的百分之二十五。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https://laws.moj.gov.tw/ENG/FLAW/FLAW0030.aspx?datatype=etypecode&N2E1ZFhhVzdtTnZPK1pIUVRlVTR5Z0VCZz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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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