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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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專作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百十五條,徵收左列各款公共建設用地,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時,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之用: 一、鐵路、公路、市區道路、飛機場站與港灣之開闢及改善。 二、防水、蓄水、灌溉、排水與下水道之興建及改善。 三、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對新工業區及新社區之開發。 四、實施都市計畫,對前三款以外公共設施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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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2 條規定,該債券的發行專供於徵收下列各款公共建設用地時,補償地價及建築改良物所用: 一、鐵路、公路、市區道路、飛機場站與港灣之開闢及改善。這表示當需要徵收土地來興建或改善鐵路、公路、市區道路、飛機場站或港灣時,可以發行此債券用於補償土地價值及建築改良物。 二、防水、蓄水、灌溉、排水與下水道之興建及改善。這表示當需要徵收土地來興建或改善防水設施、蓄水設施、灌溉設施、排水系統或下水道時,可以發行此債券用於補償土地價值及建築改良物。 三、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對新工業區及新社區之開發。這表示當需要徵收土地來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包括新工業區或新社區的開發時,可以發行此債券用於補償土地價值及建築改良物。 四、實施都市計畫,對前三款以外公共設施之興建。這表示當需要徵收土地來實施都市計畫中除了前三款之外的其他公共設施的興建時,可以發行此債券用於補償土地價值及建築改良物。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 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
-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第二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百十五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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