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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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當年息票或本息票,得十足抵繳各該發行省市之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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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1 條,當年的利息票或本息票可以完全抵繳相應省市政府徵收的工程受益費。例如,如果某個省市政府徵收的工程受益費總額為 1,000 元,某個個人持有該省市發行的土地債券,並且當年所得到的利息金額為 1,000 元,則該個人可以使用該金額來抵繳工程受益費,如此一來,該個人就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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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