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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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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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債券的發行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這表示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的發行者不需要支付印花稅,而且投資人購買這些債券所獲得的利息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市政府發行了公共建設土地債券並且成功認購,那麼該市政府在發行過程中就不需要支付印花稅,而且投資人在債券到期時所得到的利息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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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