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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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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債券的發行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這表示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的發行者不需要支付印花稅,而且投資人購買這些債券所獲得的利息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市政府發行了公共建設土地債券並且成功認購,那麼該市政府在發行過程中就不需要支付印花稅,而且投資人在債券到期時所得到的利息也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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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債券免予課徵印花稅及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