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10

快速跳轉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公債各期債票可以自由進行買賣、質押和充當公務保證。但是,記名債票需要先進行過戶手續,才能進行交易。 依據參考資料,例如中央政府興建工程建設公債第一期的債票,在進行交易時,需要將債票的所有權轉移給購買方,這需要完成相應的過戶手續。過戶手續一旦完成,購買方才能正式成為該債票的持有人,並享有相應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立法理由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