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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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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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公債各期債票可以自由進行買賣、質押和充當公務保證。但是,記名債票需要先進行過戶手續,才能進行交易。 依據參考資料,例如中央政府興建工程建設公債第一期的債票,在進行交易時,需要將債票的所有權轉移給購買方,這需要完成相應的過戶手續。過戶手續一旦完成,購買方才能正式成為該債票的持有人,並享有相應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立法理由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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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