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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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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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9條,本公債各期債票的發售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央銀行經理負責。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立法理由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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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