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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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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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11條,本公債各期債票所產生的利息是免納所得稅的。根據此條款,債票持有人所獲得的利息所得不需要納稅。 例如,如果一個人購買了這些公債的債票並獲得了利息收入,根據此條款,他將不需要報稅或繳納所得稅。這是為了鼓勵人們購買這些公債,以支持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的建設。
立法沿革 1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公債條例訂定。
- 所得稅名詞
(0600115 制定)
參照一般公債條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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