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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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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11條,本公債各期債票所產生的利息是免納所得稅的。根據此條款,債票持有人所獲得的利息所得不需要納稅。 例如,如果一個人購買了這些公債的債票並獲得了利息收入,根據此條款,他將不需要報稅或繳納所得稅。這是為了鼓勵人們購買這些公債,以支持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的建設。

立法沿革 1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立法理由參照一般公債條例訂定。

  • 所得稅名詞
(0600115 制定)

參照一般公債條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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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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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