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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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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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4條,該公債各期債票的利息由行政院確定,但在調整利率時,不得低於發行時的利率。此外,利息每六個月支付一次,而開始支付利息的日期為發行日。
立法沿革 2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立法理由一、參照六十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二、本公債利率高,則國庫負擔重,利率低,則無人購買,其利率,由財政部視發行時金融市場實際需要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本公債將在四個年度內分別發行,為適應市場變化,其利率似以較具彈性之規定為宜。
(0630119 修正)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立法理由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六十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二、本公債利率高,則國庫負擔重,利率低,則無人購買,其利率,由財政部視發行時金融市場實際需要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本公債將在四個年度內分別發行,為適應市場變化,其利率似以較具彈性之規定為宜。
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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