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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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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4條,該公債各期債票的利息由行政院確定,但在調整利率時,不得低於發行時的利率。此外,利息每六個月支付一次,而開始支付利息的日期為發行日。

立法沿革 2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一。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立法理由一、參照六十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二、本公債利率高,則國庫負擔重,利率低,則無人購買,其利率,由財政部視發行時金融市場實際需要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本公債將在四個年度內分別發行,為適應市場變化,其利率似以較具彈性之規定為宜。

(0630119 修正)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立法理由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一、參照六十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二、本公債利率高,則國庫負擔重,利率低,則無人購買,其利率,由財政部視發行時金融市場實際需要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本公債將在四個年度內分別發行,為適應市場變化,其利率似以較具彈性之規定為宜。

(0630119 修正)

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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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規定:「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