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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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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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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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償還期限定為七年。自第六期付息起,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立法理由本公債規定自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規定自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開始還本,每年平均還本一次,分五年全部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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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