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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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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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6條,該公債的各期債票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在承購時有權申請記名。這意味著承購人在承購這些公債時可以選擇記名或是不記名的方式。如果承購人選擇記名,那麼在債票上會記錄其姓名等個人資訊。根據這個條款,記名與無記名是根據承購人的選擇,並沒有強制要求承購人必須記名。然而,具體的運用情況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條例細則,例如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以確定具體的記名流程、資訊要求和程序等。
立法沿革 1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立法理由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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