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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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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6條,該公債的各期債票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在承購時有權申請記名。這意味著承購人在承購這些公債時可以選擇記名或是不記名的方式。如果承購人選擇記名,那麼在債票上會記錄其姓名等個人資訊。根據這個條款,記名與無記名是根據承購人的選擇,並沒有強制要求承購人必須記名。然而,具體的運用情況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和條例細則,例如臺灣地區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條例,以確定具體的記名流程、資訊要求和程序等。

立法沿革 1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

立法理由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0115 制定)

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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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6 條規定:「本公債各期債票之發行皆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