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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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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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7條規定,該公債各期債票如有遺失、被盜或滅失,則不得掛失止付,且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然而,若該債票為記名債票的情況下,持有人可以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債票。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持有人的權益,避免債票遺失後被他人濫用。儘管遺失的債票不能掛失止付,但持有人仍然可以透過掛失手續來申請補發新的債票,以便繼續享有其所擁有的權益。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持有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的記名債票,但不慎遺失了該債票,他可以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並申請補發一張新的債票,以便繼續獲得相關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600115 制定)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申請補發債票。
立法理由記名債票,得申請掛失及補發,可以維護記名者之權益。無記名債票,不得掛失止付,可以加強債票流通性,免滋紛擾。爰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 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條文
記名債票,得申請掛失及補發,可以維護記名者之權益。無記名債票,不得掛失止付,可以加強債票流通性,免滋紛擾。爰參照以往各年度公債發行條例之成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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