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1 條
- 1.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
- 2.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 3.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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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條,中央政府可以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的借款,以支持重大建設的籌資需求。該條例所提及的公債和借款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甲類公債和借款是指支持非自償的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和借款則是指支持自償的建設資金。在特殊需求的情況下,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預算法的規定,使用甲類借款支持經行政院經立法院通過的特別預算列入的借款。根據最新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的內容,上述解釋可以作為對第1條進行逐條釋義的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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