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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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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 10 條,如果債券的持有人在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年內未請領利息,則該利息將不再兌付。這意味著如果持有人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利息,政府將不再負責支付這些未領取的利息。具體而言,這項規定旨在鼓勵持有人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利息,並避免政府長期場外支付未領取的利息。這對於政府的財務管理和預算規劃至關重要,同時也提醒持有人注意利息的領取時限,以確保不會錯失領取利息的機會。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 10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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