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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11 條

本公債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但記名債票,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後,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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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1條之規定,公債可以自由買賣、質押或充作公務上之保證。然而,對於記名債票,必須先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才能進行轉讓。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公債持有人的權益,並確保債券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持有一張記名公債票,他想要將這張債票賣給另外一個人。根據這項法規,他必須先向原售票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將這張債票的所有權轉移給新的持有人,然後新的持有人才能成為該債券的合法持有人,享有相對應的權益。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公債市場的運作安全和透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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