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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3 條

  1. 1.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2. 2.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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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3條的規定: 1.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根據這條法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可以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也可以發行新的公債。關於償還或另發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範例:例如,如果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的發行期為5年,當這5年期滿後,政府可以選擇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的公債,或者發行新的公債來取代原先的債務。 2.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 根據這條法條,如果中央政府發行了新的公債來取代原有的公債,原先持有原債票的人可以將其調換成新債票。 範例:假設原有的公債是以實體債券形式發行,當政府發行了新的公債時,原先持有舊債券的人可以將其與政府進行交換,以獲得新發行的公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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