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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財政部分別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2. 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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