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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4 條

  1. 1.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財政部分別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2. 2.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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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 4 條共有2項規定: 1. 本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其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與方法,由財政部分別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2. 本公債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訂定。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4條第1項,本公債可以採用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在發行公債時,財政部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制定發行的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以及本息償付的期限和方法。第2項則規定了當公債採用標售方式發行時,標售底價會由財政部訂定。 此外,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種債票利息稅務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建設公債的利息應由付息機構在支付利息時按照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款,并以付息時的債票持有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填報扣繳憑單,並根據持票人的身份證明填報。納稅義務人可以是中華民國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他們應將建設公債的利息所得按照法律合并當年度的總所得申報所得稅。 例如,在過去的財政部第三六四四○號函釋中,提到了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種債票利息應由付息機構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稅款,并以付息時的債票持有人作為納稅義務人。此函釋說明了在利息的扣繳稅款方面的法律依據和稅務處理方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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