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5 條
- 1.中央政府各項建設均應提出詳細財務計畫,其所列經費須舉借債務者,屬非自償比例部分,以發行甲類公債或洽借甲類借款支應;屬自償比例部分,以發行乙類公債或洽借乙類借款支應。
- 2.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之還本付息,由財政部編列預算償付;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之還本付息,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之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編列償付。
- 3.還本付息款項,應分別由財政部及各該特種基金,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專戶儲存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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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 5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中央政府進行各項建設時,必須提出詳細的財務計畫。對於需要借款的部分,分為自償比例部分和非自償比例部分。非自償比例部分的經費應以發行甲類公債或洽借甲類借款的方式支應,而自償比例部分的經費則應以發行乙類公債或洽借乙類借款的方式支應。 範例:例如,中央政府進行一項建設計畫,總經費為1億元,其中有80%為自償比例部分,20%為非自償比例部分。根據該條規定,中央政府應以發行80萬元的乙類公債或洽借乙類借款來支應自償比例部分的經費,並以發行20萬元的甲類公債或洽借甲類借款來支應非自償比例部分的經費。 2. 根據該條,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的還本付息,由財政部編列預算進行償付;而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的還本付息,則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的附屬單位編列特種基金進行償付。 範例:例如,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的還本付息,將由財政部根據編列的預算進行償付。而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的還本付息,則需由各建設主管機關成立的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進行償付。 3. 根據該條,還本付息的款項應分別由財政部和各特種基金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專戶儲存備付。 範例:例如,中央政府根據傳統產業發展計畫,發行了甲類公債以支應相關建設。還本付息的款項將由財政部和建設主管機關成立的特種基金按照預期進行撥交至經理銀行專戶,並儲存作為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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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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