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6 條
本公債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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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6條規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可以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這意味著中央政府在發行公債時可以選擇以債票形式或以登記形式來進行。具體而言,若以債票形式發行,就是將公債以紙本債票的形式發行給投資者,而如果以登記形式發行,則是將公債的持有人記錄在中央政府或相關機關的登記系統中。兩種發行形式各有其特點和優勢,具體的選擇將根據發行主體的需求和市場條件來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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