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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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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本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轉讓、
繼承
或設定
質權
,
非
經登記,不得對抗
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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