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9 條
本公債之發售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其經理辦法,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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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 9 條規定,本公債的發售和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負責。具體的經理辦法由財政部與中央銀行商討後由中央銀行定下。 這表示中央政府發行建設公債的事務由中央銀行負責管理,包括公債的發行和償還利息本金。具體如何執行,則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商討後由中央銀行來定義辦理的辦法。 參考資料: -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9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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