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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9-1 條

中央銀行不得承受本公債之發行及不得承貸本借款。但經行政院送經立法院決議准予承受及承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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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9-1條規定了中央銀行在建設公債和借款方面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中央銀行不得承受本公債的發行,也不得承貸本借款。然而,如果經過行政院送經立法院的決議准予承受和承貸,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9-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4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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