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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銀行得委託其他機構代售或保管本公債。
  2. 本公債持有人得委託政府指定之機構保管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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