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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9-2 條

  1. 1.中央銀行得委託其他機構代售或保管本公債。
  2. 2.本公債持有人得委託政府指定之機構保管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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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9-2條的第1項規定中指出,中央銀行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售或保管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這意味著中央銀行有權將公債的售賣或保管工作交給其他機構進行。比如,中央銀行可以委託商業銀行或券商等金融機構代為銷售或保管公債。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中央銀行能夠有效地將公債推廣給更多的投資者或者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公債的保管,更好地提高公債的流通性和運作效率。 在實施過程中,中央銀行可以與具有相關資格的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委託機構需承擔相應的風險管理和監督責任,確保公債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這項規定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的發行和運作提供了便利,同時也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和投資者的參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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