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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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畫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
- 2.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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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5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財政部部長在辦理保證時,需要先由有關主管機關查明借款人的使用借款計畫和其償債能力,并在保證後監督借款的運用。如果借款人的計畫和償債能力不健全可靠,則不應予以保證。 2. 對於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和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的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 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1)
立法沿革 2 版
(0560505 制定)
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劃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640411 修正)
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劃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及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條第二項文字予以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560505 制定)
財政部部長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證時,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先行查明借款人之使用借款計劃及其償債能力,並於保證後監督借款之運用。其不健全可靠者,應不予保證。 民營開發金融機構借款保證監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0640411 修正)
配合第一條第二項文字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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