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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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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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6條,政府在向國外借款或提供保證時,未清償的借款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按借款時的匯率折算成其他外幣的等值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向國外借款了兩個億美元,並且尚未償還任何本金,根據該條例,政府最多還可以再向國外借款九十三億美元,以總借款金額不超過九十五億美元為限。
立法沿革 6 版
(0560505 制定)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十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0620525 修正)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二十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立法理由截至六十二年元月底止,依本條例訂借及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已達九億三千萬美元,而政府為改善工業結構及充實經濟基本設施,仍需部份仰賴於長期低利之國外資金,估計在第六期臺灣經濟建設四年計劃期內,將由國外借款流入之投資資金需九億二千萬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容納,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0640411 修正)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三十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訂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之借款,總數可能即將超過二十億美元,因此,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0660517 修正)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四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訂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三十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0681123 修正)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六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所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及審議中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四十五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0710608 修正)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立法理由依本條例所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及審議中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六十五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十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截至六十二年元月底止,依本條例訂借及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已達九億三千萬美元,而政府為改善工業結構及充實經濟基本設施,仍需部份仰賴於長期低利之國外資金,估計在第六期臺灣經濟建設四年計劃期內,將由國外借款流入之投資資金需九億二千萬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容納,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依本條例訂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之借款,總數可能即將超過二十億美元,因此,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依本條例訂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三十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依本條例所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及審議中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四十五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依本條例所借及保證之借款,目前未清償之本金總額及正進行簽約及審議中之借款總額,即將超過六十五億美元,原條文限額已不能適應,爰予修正,以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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