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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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7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 根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的規定,政府在向國外借款或提供保證後,行政院應該盡快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進行審查。這意味著行政院需要將相關文件提交給立法院,並讓立法院對這些借款或保證進行查核。 2. 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畫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 根據該條例第7條第2項的規定,若借款或保證與預算相關,主管機關在提交年度預算給立法院審查時,應當將相關計畫報告交給立法院。不過,這並不影響契約的簽訂,主管機關仍然可以進行借款或提供保證的契約。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7條,主管機關在提交年度預算時,應將與預算有關的借款或保證計畫報告給立法院。例如,如果政府計劃在某個預算年度向國外借款用於特定的發展項目,相關單位就應該在預算提交時向立法院報告這個計畫。這樣立法院就可以確保這筆借款是否符合預算安排,並作出相應的審查和決策。
立法沿革 1 版
(0560505 制定)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 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劃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
- 保證契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 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劃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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