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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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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債券之種類,限於上市之政府公備責、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2條規定,買賣的債券種類限定於上市的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範例:依照此條規定,政府債券經紀人可以買賣的債券包括政府發行的公債,國庫券以及中央銀行發行的儲蓄券。例如,政府發行了一筆新的公債,政府債券經紀人可以在上市市場上買入或賣出這筆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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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 2 條規定:「買賣債券之種類,限於上市之政府公備責、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儲蓄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