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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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債券之種類,限於上市之政府公備責、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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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2條規定,買賣的債券種類限定於上市的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範例:依照此條規定,政府債券經紀人可以買賣的債券包括政府發行的公債,國庫券以及中央銀行發行的儲蓄券。例如,政府發行了一筆新的公債,政府債券經紀人可以在上市市場上買入或賣出這筆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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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