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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2.09.15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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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為建立政府債券市場,以便實施公開市場操作,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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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債券之種類,限於上市之政府公備責、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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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除證券經紀商或自營商可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外,另由中央銀行指定若干金融機構及投資公司洽請經濟部證券管理委託會准為政府債券經紀人。前項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兼營政府債券之經紀商與自營商業務,在證交易所或其營業處所買賣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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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將政府債券交易狀況,所存數量,按日列表 (其格式另訂之) ,分送中央銀行及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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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應組織公會,其章程之主要內容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對其業務負指導及監督之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2.09.1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