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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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應組織公會,其章程之主要內容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並對其業務負指導及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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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7條規定,政府債券經紀人應組織公會,公會的章程內容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公會在業務上負責接受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確保政府債券經紀人在買賣債券的業務中遵守相關規定,並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政府債券經紀人通常負責協助政府販售債券,提供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以及提供相關的資訊和服務給投資者。 以風險,以企業負責政和揭示市場信息。一個例子是台灣證券交易所的政府債券經紀人公會,這個公會的章程內容是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的,並受到該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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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