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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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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將政府債券交易狀況,所存數量,按日列表 (其格式另訂之) ,分送中央銀行及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6條,政府債券經紀人應該將政府債券的交易狀況和所持有的數量,每日按照指定的格式列成清單,分送給中央銀行和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考資料: -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40003&FLN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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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 6 條規定:「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將政府債券交易狀況,所存數量,按日列表 (其格式另訂之) ,分送中央銀行及經濟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