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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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券經紀人受託買賣之手續費率,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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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辦法第 5 條規定,政府債券經紀人買賣債券的手續費率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這意味著政府債券經紀人在執行債券買賣時必須遵循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手續費率。根據台灣最新公告的證券交易所收費標準,政府債券的交易手續費率為千分之一。以一張面額為10,000元的政府債券來說,買賣手續費為10元。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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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