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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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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使用前條第一項國有不動產之寺廟、教堂,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 一、所信奉之教義合於我國固有信仰。 二、現有住持或負責人主持,並供有神像或經常傳教集會。 三、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內容合於本辦法規定。
  2. 2.原附屬於前項寺廟、教堂內之神像法器等動產,為該寺廟、教堂繼續使用並為宗教活動實際所必要者,亦得同時贈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3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國有不動產的寺廟或教堂,可以申請辦理贈與手續: 1. 信仰:該寺廟或教堂所信奉的教義必須符合我國的固有信仰。 2. 管理:該寺廟或教堂必須有現有的住持或負責人主持,並且有供奉神像或經常傳教的集會。 3. 法人設立:該寺廟或教堂必須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且捐助章程的內容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此外,根據同一參考資料(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原本屬於該寺廟或教堂內,為宗教活動實際所必要的神像法器等動產也可同時贈與。 例如,一座符合以上條件的寺廟或教堂(例如佛教寺廟),在申請贈與手續時,必須證明該寺廟的信仰符合佛教教義,有住持主持並供奉佛像等元素,並且已依法成立佛教財團法人,捐助章程遵守相關法規。同時,該寺廟可能還需證明在宗教活動中使用的神像法器等動產是為寺廟的宗教活動實際所必要的。根據這些條件,該寺廟可以向相關機關申請贈與國有不動產的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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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 3 條規定:「使用前條第一項國有不動產之寺廟、教堂,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贈與手續: 一、所信奉之教義合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