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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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與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 2.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設置沿革。 二、信奉之對象與教義。 三、房屋土地面積、房屋構造型態、權屬登記及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 四、神像或法器等物之名稱及數量。 五、現在使用狀況及活動情況。 六、現任住持或負責人姓名;由團體管理者,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 3.寺廟、教堂尚未成立財團法人者,得填具申請書,記載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草案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邀集有關機關辦理預為審查;預為審查符合第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後段及第二項規定者,該署得發給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
- 4.第一項、前項申請書、承諾書之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種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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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4條的規定: 1. 依前條規定申請贈與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與已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這條規定表示,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的證明文件和已成立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影本。這份申請書要提交給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再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進行處理。 2.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設置沿革。 二、信奉之對象與教義。 三、房屋土地面積、房屋構造型態、權屬登記及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 四、神像或法器等物之名稱及數量。 五、現在使用狀況及活動情況。 六、現任住持或負責人姓名;由團體管理者,其團體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根據這條規定,申請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的記載: 1. 寺廟或教堂的設置沿革。 2. 信奉的對象和教義。 3. 房屋土地的面積、構造、權屬登記情況和是否為公共設施用地。 4. 神像或法器等物品的名稱和數量。 5. 目前的使用狀況和活動情況。 6. 現任住持或負責人的姓名;如果是由團體管理,應該提供團體名稱和代表人姓名。 3. 寺廟、教堂尚未成立財團法人者,得填具申請書,記載前項各款規定事項,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之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草案影本,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邀集有關機關辦理預為審查;預為審查符合第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後段及第二項規定者,該署得發給國有財產移轉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承諾書。 根據這條規定,尚未成立財團法人的寺廟或教堂,可以填寫申請書,記載上述事項,並檢附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的證明文件和捐助章程草案影本,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經其查核加註意見後,再轉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邀集相關機關進行預審查。如果預審查符合第二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後段及第二項的規定,該署可以發給國有財產移轉給寺廟或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的承諾書。 4. 第一項、前項申請書、承諾書之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種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之。 這條規定表示,申請書和承諾書的格式,以及證明文件的種類,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來制定。
- 贈與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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