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案件,經查明合於規定者,應檢具原申請書件,報請財政部會同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審查,並應由申請贈與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切實審查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是否健全,重要管理制度是否具備;其有變更捐助章程必要者,應責成該財團法人依法變更捐助章程後,函告財政部核定贈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國有財產署對於申請贈與的案件,必須檢具原始的申請文件,並報請財政部、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等相關機關進行審查。此外,申請贈與的寺廟或教堂必須成立為合法的財團法人,並由主管機關審查捐助章程是否健全,重要的管理制度是否具備。如果需要變更捐助章程,該財團法人應依法進行變更並函告財政部核定贈與。 根據資料,此法規主要針對國有財產贈與給寺廟或教堂所需的相關程序和審查要求。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並由相關機關進行審查。同時,財團法人主管機關需要審查捐助章程的組織和管理制度。如果需要變更捐助章程,則需要依法進行變更並告知財政部核准贈與。這一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國有財產贈與給寺廟或教堂的程序合法且符合相關要求。
- 經查名詞
- 贈與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