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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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第6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在受理申請案件後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申請案件需要補正,審查機關必須在敘明事由後通知申請人在二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個月。 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該辦法的規定或者未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補正,審查機關必須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並駁回申請。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
- 法令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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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