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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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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受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應依有關程序辦理財產異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委託管理或經營的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他原因導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擁有該財產的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依照相關程序處理財產異動。 例如,如果某個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土地重新劃定而發生面積變更,委託該財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需要提前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根據相應程序進行相應的財產異動處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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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 4 條規定:「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