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受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應依有關程序辦理財產異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委託管理或經營的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他原因導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擁有該財產的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依照相關程序處理財產異動。 例如,如果某個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土地重新劃定而發生面積變更,委託該財產的地方政府或機構需要提前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根據相應程序進行相應的財產異動處理。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