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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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協議另有約定者外,應於收訖後解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納之稅賦及訴訟費用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實撥付。 委託管理費依繳交收益總額百分之三十提撥。但有不敷管理成本或無收益情事者,得視實際需要協議訂定提撥標準,報財政部核定之。 前二項收支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編列預算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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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5條的規定,對於委託管理的國有非公用財產的收益,除非法令或協議另有規定外,應該在收訖後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解繳。而應該繳納的稅賦和訴訟費用等,則需要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實後撥付。 此外,根據法條的規定,委託管理費是根據繳交收益總額的百分之三十進行提撥。但是如果管理成本不足或者沒有收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協議制定提撥標準,并報請財政部核定。 最後,前述的收支項目需要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根據法律編列預算並執行。具體的執行辦法和相關細節可以參考最新的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以及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和文件。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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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