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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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經營計畫編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核定,並依規定期限編擬收支概算併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照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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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管理或經營的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的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將經營計畫編送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核定。接著,他們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編擬收支概算併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最後,完成法定程序後,他們需要按計畫執行。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行政院公報) -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組織條例(財政部法規查詢系統) 範例:一個地方政府委託管理一座國有非公用財產,他們在會計年度開始前編制了經營計畫並提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該計畫給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審查核定。接著,地方政府按照核定的計畫編制了收支概算並納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屬單位的預算中。最後,地方政府按照計畫執行,確保該國有非公用財產得到有效地管理和運營。
- 非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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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