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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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經營業務之會計制度,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同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依經營業務之特性訂定,並徵得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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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7條,受託經營業務的會計制度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與受託的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共同制定,並在徵得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的同意後,提交財政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沒有直接提到此法條內容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解釋及相關範例。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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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