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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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於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之情形,得為適當之查詢,或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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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8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對於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管理或經營國有非公用財產的情形,有權進行適當的查詢,或者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委託方能夠對被委託的物業進行監督和管理,以確保其正確運作並提供相關支持。例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查詢委託方有關該物業的使用情況或者進行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物業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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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