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隨時終止其委託: 一 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者。 二 受託管理或經營之原因消滅者。 三 財產用途變更者。 四 另有處分利用計畫者。 五 另有處分利用計畫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第9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終止對受託方的委託,在以下情況中的任一情況發生時: 一、受託的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未能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二、受託的管理或經營之原因已經消滅。 三、財產的用途發生變更。 四、另有處分或利用計畫。 五、另有處分或利用計畫。 例如,如果某個地方政府在管理委託期間未能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可以終止對該地方政府的委託。或者,如果受託的財產用途發生了變更,例如原本委託管理的土地被改變為其他用途,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也可以終止該委託。這些都是根據上述法條所授予的終止委託權利。
- 善良管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