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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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照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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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第1條的制定根據是根據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根據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國營事業機構可以委託國有財產局代售他們的房地產。這意味著國有財產局可以作為代理人代表國營事業機構進行房地產的銷售。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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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