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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0.27

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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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受託代售財產以已辦妥產權登記並無任何糾紛之土地及房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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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售房地產之估價應由原委託機構依法自行估定或委託國有財產局代為估定,並徵得原委託機構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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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應將委託代售房地產產權證件於處理前送交國有財產局,其委託手續及契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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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售房地產應付之法定稅捐規費及公告費用應由原委託機構負擔,並先行撥付或由代售收入價款項下扣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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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售房地產按每宗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二計收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之收支應經預算程序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0.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