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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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售房地產按每宗出售價款總額百分之二計收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之收支應經預算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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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第6條,當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房地產時,每宗房地產的出售價款總額的百分之二將被視為手續費。這筆手續費的支出應經過預算程序才可以進行。具體的例子可能是,如果某宗房地產的出售價款總額是1,000,000元,那麼根據該條款,手續費將為2% x 1,000,000元 = 20,000元。應該注意的是,該答案僅基於對提供的法規內容的理解,並沒有進一步的具體資料來源可以支持或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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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