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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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代售房地產應付之法定稅捐規費及公告費用應由原委託機構負擔,並先行撥付或由代售收入價款項下扣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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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第5條的規定,受託代售房地產所應支付的法定稅捐和公告費用由原委託機構負擔,並且在預售款項下先行撥付或從代售收入中扣減。 參考資料:《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如果國有財產局被委託代售一個國營事業機構的房地產,該機構需要負擔相關的法定稅捐和公告費用。這些費用可以從預售款項中先行撥付或者從代售收入中扣除。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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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