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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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應將委託代售房地產產權證件於處理前送交國有財產局,其委託手續及契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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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局受託代售國營事業機構房地產辦法第4條,受託機構在處理委託代售房地產之前應將相關產權證件交給國有財產局,並且委託手續和契約的辦理方式可以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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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